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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秦○君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債務人與家人自行居住使用,伊係債務人的先生,屋內所有之動產及裝潢均非債務人所有,為其所有;並表示建物無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有停車位係另有權狀之車位。嗣法院再會同債權人及地政人員現場測量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丈夫秦○君稱,停車位係我弟弟在使用,無償使用,無任何契約,未來拍賣點交不會有任何問題等語。
二、本件812及125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惟增建部分1255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三、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