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9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72,000元。
四、本件拍賣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自住,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點交,共有部分及停車位則均不點交。
五、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有無停車位及其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須由拍定人自理。
七、附表編號2之建物(6630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八、本件拍賣不動產之刑事禁止處分登記(依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3號、111年度聲扣字第6號刑事裁定辦理扣押)於拍定後本處不通知地政機關塗銷,本處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函請本件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上開機關是否發函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須由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決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