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65萬元之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抵)。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96萬元之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抵)。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44萬元之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三抵)。
4.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導往執行,現場由債務人本人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使用桶裝瓦斯。債務人在場略稱,本件建物無停車位,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中。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無增建情事。
(三)據民國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住宅區(住三),本國式鋼筋混泥土造之第三層,屋齡約13年,位於東京站社區,地區未來發展潛力普通。」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七)拍定後,僅點交792建號建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958,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9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