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源遠段6405及6418建號拍定後,依拍賣標的現狀點交,惟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且經查明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時,本分署得不點交。其餘標的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不動產現況如下:
1.依本分署113年1月3日不動產查封筆錄記載,移送機關代理人導往指封:
(1)源遠路280巷114號2樓(6385建號)據1樓張先生稱有出租,使用人名稱不清楚。
(2)源遠路280巷120號4樓(6405建號)及源遠路280巷126號6樓(6418建號)據同棟居民林o禮稱均為空屋,無居住。
(3)以上均無增建。
2.復依113年3月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勘估標的為6層樓鋼筋混擬土造華廈,6層樓之2、4、6層,屋齡約28年,社區建物外觀維護普通,出入以汽機車或公車為主。對海砂屋、輻射屋、兇宅等特殊情事,已以網路查詢及詢問當地仲介等方式查證,無以上情事。
3.另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4月12日函文意旨略以,經派員查訪,均無人居住,另有關是否曾發生火災或非自然亡情事,本分局未有紀錄,亦無法於警政相關系統查詢得知。
4.上述使用情形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土地據依113年3月28日(本分署收文日)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均屬住宅區(住3)。
備註
1.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標價、分標拍賣,甲標最低拍賣價格合計:新臺幣180萬元;保證金36萬元;乙標最低拍賣價格合計:新臺幣205萬元;保證金41萬元;丙標最低拍賣價格合計:新臺幣195萬元;保證金39萬元,各以出價最高者為得標,但義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義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2.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義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本分署,以供本分署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3.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義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分署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4.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賣標的物是否尚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水電、瓦斯、管理費及農地重劃工程費用等,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協商解決。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義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6.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項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分署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納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義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之債權人、義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本件採通訊投標,併行現場投標。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於開標時,得不在場;惟於開標時未到場,喪失補正、增價之權利。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但若通訊投標人未到場或委任代理人未到場,喪失增價之權利。當場無人增加金額者,由主持開標之行政執行官主持抽籤。
9.他項權利:均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