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3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表示有向債務人承租一間房間,僅為短租二個月,而後又改口稱未與債務人簽立書面租約,亦未約定租期,亦未約定租金(但會給付租金),在場人表示未帶鑰匙,所以無法進入屋內,也無法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之建物有陽台外推之增建(該部分陽台外推之增建亦屬本件拍賣之範圍),又本件拍賣之建物門牌貼於1樓,4樓無門牌,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另本院於115年6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07、507-29、507-30地號土地均為新生路326巷之巷道,另其上有數棟無門牌鐵皮屋、無門牌房屋、帆布車庫、鐵皮棚架等占用,另有一石棉瓦之增建,但因位於社區後側,亦無從知悉門牌;本件507-31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水泥鐵皮屋占用,位於新生路326巷旁;本件507-32地號土地為新生路356巷道,其上有雨棚占用;本件507-33地號土地為新生路356巷道;本件507-34地號土地為新生路道路之一部,其上有鐵皮屋占用;本件507-35地號土地為新生路326巷內,其上有加蓋磚造鐵皮屋占用;本件507-36地號土地為防火巷;本件507-37地號土地為新生路358巷道,其上有鐵棚占用;本件543地號土地位於新生路旁,有公園及花圃,另疑似有瓦斯站設施占用;本件543-21地號土地為道路,其上有鐵皮棚架、鐵皮屋、涼亭占用;本件543-22地號土地為道路,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位置及範圍均以實測為準,上開占用本件507、507-29、507-30、507-31、507-32、507-33、507-34、507-35、507-36、507-37、543、543-21、543-22之地上物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均不點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並注意土地有無使用上之限制。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投標人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6,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有陽台外推之增建,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七、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507-33、507-34、507-35、543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載明「(一般註記事項)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九、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拍賣之土地均屬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10/11/29),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均為第二種住宅區,有關本件拍賣之土地之使用管制/限制及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