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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107年7月23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29地號土地係位於板橋區文化路二段365號 建物右側,為一防火巷;310之10地號係文化路二段369巷口道路;310之1地號係文化路2段 369巷2號前道路;另債權人導往至9216建號,經按鈴由債務人應門,債務人稱該屋無漏水、 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牆上有一道龜裂痕,該屋無附停車位,地下為江子翠捷 運站,債務人沒住在標的址,亦無出租,該屋為一房一衛之套房。另抵押權人林岑彥具狀稱 向債務人承租系爭標的址,租賃期間為106年5月22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15000 元抵繳債務,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查封時債務人本人陳稱無出 租,第三人嗣後具狀稱出租一事,僅得認為係查封後始占有標的址,拍定後建物點交之,惟 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另本件310-1、310-10、32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 府函稱為住宅區,另江子翠段第三崁小段32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捷運系統用地,使用移 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