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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108.5.10查封時,債務人稱標的有出租第三人,自去年起承租10年,租金1萬多,且標 的無增建,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有一車位位B1,編號32號,標的無漏水、壁癌情形。另據 承租人之夫108.8.28到院陳稱標的車位編號為26,詳情,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據公 證書之租約顯示,租期自107.3.16至124.3.15止。惟本件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 至現場查明注意。 二、本件標的物原出租與第三人占有使用,惟該租賃權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27日以桃院祥曜108 年度司執字第20911號執行命令予以除去,是拍定後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