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0847建號拍定後點交(109年7月31日履勘時,據第三人邱O赫在場表示由譚O聖交其居住 使用,經事務官當場諭示譚O聖非建物權利人,無權交予其占用建物,拍定後仍應點交, 邱O赫表示知悉,對於無權占有不爭執,並於拍定後願配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9年5月25 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85、385-1地號係位於凌宵大廈東北方25公尺處之雜木 林;386地號部分為凌宵大廈占用、部分為凌宵大廈東北方之空地、部分為道路用地; 386-1、386-2地號係位於凌宵大廈前方之道路用地;387、387-1、387-2地號部分為凌宵 大廈占用、部分為道路用地。) (三)現場調查所得有下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執行標的地板塌 陷、浴室牆壁有裂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