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目前無人使用,屋內擺設少數辦公桌椅,拍定後點交。本件不動產係為保全犯罪不法所 得,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係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扣字第5號裁定,以106年2月2 日北防字第10643513620號函囑託辦竣禁止處分登記在案,現本案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 金上重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依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金上重訴1字第1080403248號函意旨 『本件日後若經判決確定認係本案犯罪所得,有依刑法第38之1規定沒收,及適用銀行法第136條 之1「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 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規定問題。況 貴院拍賣公告上已明白揭示執行標的另經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拍定人參與投標時即已知悉執行標 的另經扣押禁止處分,拍定人自應承擔執行標的可能依上開規定優先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後予以沒收,抑或其上禁止處分可能須待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始得塗銷之風險。』。又依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8年4月19日北市松地登字第1087007808號函,該禁止處分登記未辦理塗 銷前,尚不得辦理拍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故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本件拍 定後且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由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由本院函請原禁止處分機關,或由原禁 止處分機關依職權或依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囑託所為之禁止處分登記。請應買人自 行考慮相關風險。"
" />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請登入會員查看
本物件資訊如有遺漏,以法院公告為準。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東信路143號
林口街41號5樓
中坡南路18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