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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2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09年11月1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無增建,與謄本登記應一致,建物由其自住,其中一間房間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109年2月起至111年2月,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等語。經檢視屋內外多處有壁癌、漏水等情形。另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債務人陳報新北市政府於210巷79號建物與64號建物(29建號)柏油路轉彎處委請水土保持技師於100年施工裝設社區邊坡安全監測追蹤儀器,據105年第8次觀測結果所載,「210巷79號建物與64號建物觀測傾斜數值明顯變動位移,建議應持續觀測,積極注意後續變化」等語。新北市工務局則於110年1月19日函稱汐止區長青路210巷64號、79號建物未列管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