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7年10月15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即債務人妻子在場陳稱,本件拍賣標的1892建號 房屋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之情事;8016建號建物1樓 部分與主建物相連,有獨立出入口,作為廚房使用並無使用上獨立性,其餘增建部分與1892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712、713地號土地位於中山路一段187號旁之部分空地及其 上有鐵皮建物部分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民國107年11月16日現場測量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1、2樓為海砂屋,惟經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函覆,截至108年3月1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無本件拍賣標的建 築物之申請資料,「本件建築物是否為海砂屋不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01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108年1月16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既存違章建 築,拍照列管。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