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在場第三人許○○(即債務人之弟媳)稱,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其與婆婆李○○、債務人之親 人等居住使用。該建物係由第三人李○○與遠雄建設合建並支付部分價金所分得,因節稅等 因素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其占有使用權源及實體法律關係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另債務人未居住於此處,惟就其中一房間,據告稱現出租與債務人之兄弟使用, 訂有書面契約可稽,租賃期間自106年4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5,000元,故拍 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土地乙種工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