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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業已斷電,從車庫進入後可經內部樓梯至建物,庭院、車庫、屋內一樓、二樓 及三樓皆堆積雜物,屋內一、二樓有壁癌情形,天花板有木板鏤空狀況;399地號土地位於 前開建物屋前空地及部分車庫所占用。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5月6日新北消指字第1080795809 號函覆,自102年8月1日至108年5月2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點火警紀錄;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店分局108年6月3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83734892號函覆,查訪時據債務人表示沒有非自然 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5月9日新北工建字第1080796344號函覆,非該局列管 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依查封在場債務人陳稱本件無輻射屋之情形。債權人債務人若認 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 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拍賣之1735及173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 另為主張;另依106年3月13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新北拆認二字第1063149245號函 及108年5月29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83192902號函,旨揭建物為垂直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係既 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限期拆除,拍定人應自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