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土地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為門牌號碼三重區河邊北街124巷9號二層樓建物之坐落基地,本件建物二樓懸空佔用鄰地光榮段12號(鑑價報告稱該地號為河邊北街124巷既成巷道使用);另本件建物假扣押測量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其弟黃金萬在場稱,該屋係向債務人承租,惟並無租約,只是口頭承租,每月租金不一定,有能力就多給一些,目前由其及女友居住在內,不清楚是否為海砂屋,但屋內牆壁有些許內漆剝落及龜裂,亦不清楚是否為輻射屋、火災、地震受損,惟客廳地板有裂痕等語,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建物假扣押查封前已有第三人合法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二、另鑑定報告勘查稱訪查附件居民未聽聞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且查詢公開資訊網站,均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之列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2262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03251274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整幢違建」,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四、本件建物占有土地之權源不明,如土地所有權人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情形,則土地所有權人就本件建物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時應一併提出符合優先承買權之釋明文件。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本次拍賣僅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含其坐落之土地。債務人所有之977地號因拍賣無實益不予一併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