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假扣押查封時,據大樓警衛稱其不清楚建物裡面住的是誰。再經法院會同員警、鎖匠前往履勘,現場無人在場,門上佈滿蜘蛛網,信件夾於門上,並貼有瓦斯催收單,應已無人居住使用,惟實際情形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116、117。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