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查封、107年12月11日勘測執行時,據第三人即房屋原所有權人吳正鵬在場稱,伊在系爭房屋已居住40餘年,係遭債務人公司詐騙始過戶予債務人,債務人未交付價金予伊,所交付之支票亦均跳票,與債務人公司間無租賃或其他占有使用契約,系爭房屋沒有海砂、輻射、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凶宅之情形等語,本件第三人於查封前占有,拍定後不點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十一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編號2699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7年12月24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73201995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