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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交否: ■109 年 5 月 27 日會同大樓管理員及抵押權人履勘時,義務人不在場,管理員稱義務人積欠多筆管理 費,房屋無人使用,屋內無水、有電,出入口僅有正門,無其他出入口,房屋格局為 1 大廳、廁所、儲 藏室(即增建部分),屋內有冷氣機、事務機各 1 台,電腦主機 2 部,多張桌椅及雜物,另有地下 2 樓車 位 8、9、10 號及地下 3 樓車位 4 號,均為機械平面停車位,管理員稱無人使用,惟實際狀況,應買人 應再查明,本件拍定後就建物予以點交。 (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三)增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係違建,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認定在案,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