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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230、10225、1045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二)民國108年3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管理員在場陳稱,債務人有停車位編號16號車位;民國108 年5月16日現場調查時發現,拍賣標的房屋1、2樓內部相通且各有獨立出入口,由債務人自 行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債務人陳稱停車位係在地下一樓,屬大公,未登記在建物謄本內,且本件建物1、2樓間有夾 層。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民國108年10月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83087063號函覆該夾層係 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依規定查報在案,刻正依序處理。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 行注意。又債務人是否確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之使用方式,亦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0452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依108年5月24 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於法定空地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新增違建部分(既存 違建周圍透明雨遮)依規定查報在案,刻正依序處理。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 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