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41393建號建物、4185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據107年4月22日及 同年5月1日執行筆錄所載,債務人之配偶表示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地下三樓有 固定車位27、28號,均為自用,購買當時即有夾層增建(41858建號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 通,無獨立出入口,建物內部稍有漏水情況,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務人配偶雖稱41393建號含2個停車位(車位27號、28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 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 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 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三、41858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9月20日函覆稱係:位 於8樓夾層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應限期強制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 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