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假處分程序於民國108年4月23日執行時,假處分債務人李○芸之姐在場稱11樓(即3054建號)目前租給一家人使用,大約從105年開始租,租期約10年,車位亦同,編號B3-102、B3-113號,沒有增建等語。李○芸並於108年5月16日陳報公證書及租約,稱承租人李○螢先向債務人李○宸承租,租金每月1萬2千元,租期自103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嗣李○芸買受該屋後改向其承租,租期自107年1月3日起至117年1月2日止,租金每月1萬2千元。(二)本件於110年3月23日履勘時,在場人郭先生稱係向李○芸承租,有車位,但係向他人另租,一家人均住於此,月租金3萬餘元,管理費應是房東付,住約2~3年,書面契約須問其太太等語。另李○宸在場稱車位位於地下三層編號113號,另租他人。李○芸並於110年3月29日陳報同上開(一)所示與李○螢間之公證租約。(三)本院110年8月13日調查時,李○螢到庭陳稱伊為3054建號現占有人,郭先生僅係暫住,並已與其太太搬離,未與他訂立租約,另3005建號車位102號、113號現亦為伊使用。惟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四)上開第一點所示李○螢與李○宸、李○芸間之租賃關係均經本院以110年11月23日執行命令除去,故就3054建號即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253巷34號11樓建物部分,拍定後原則上點交,惟如前開執行命令經撤銷、廢棄或變更確定則不點交;3005建號部分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分管車位編號為地下三層102號、113號,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契約內容如何、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因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