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據107年4月22日及同年5月1日執行筆錄所載,債務人之配偶表示10548、10570 建號建物及其地下室均打通,原出租予易達車業,現已搬遷清空,地下室會滲水,無其他影 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經檢視1樓建物設有後門可出入,地下室有內梯可與內部相通,雖 設有外梯,但外梯平時上鎖,僅1樓住戶可使用地下室,增建11341建號建物位於10548、 10570建號建物之後方。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1134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8月21日函覆稱 係:位於1樓前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中1樓後側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 處理,列管拆除;1樓前棚架違建,現況材質陳舊無施工情事,擬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 則第33條規定,予拍照存證。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