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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12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餘部分則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7年5月30日現場查封時,2121建號建物據第三人徐文麗即承租人之法務在場陳稱,第 三人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分有限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6年6月19日起訖109年6 月18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06,000元,租金包含承租2個汽車停車位及3個機車停車位; 512-1地號土地位於中坡北路新矽谷站前大樓前右側花圃。經債權人陳報本件債務人有4個編 號35號之汽車停車位;3個編號35號之機車停車位,部分出租,部分自用。民國108年10月1 日據債務人陳報,第三人陳文松基於於租賃關係占有本件拍賣標的及地下二樓平面式停車位 4個中,惟其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成立於查封登記之後,是依法應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