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3639建號建物107年8月6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子在場稱隔成4間套房,皆已出租 予第三人吳朝榮使用,租期自107年5月1日起至122年4月30日止,租金每月18000元,因雙方 有借貸債務,租金用以代償債務,惟108年8月2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仍出租予第三人 使用,第三人已變更為4人,其中301號房出租予何翊寧居住使用,每月租金10100元,租期 自105年11月6日起至107年11月6日止,現仍繼續承租使用;其中302號房出租予洪邦銓居住 使用,每月租金7800元,租期自108年7月30日起至109年7月30日止;其中303號房出租予梁世銘居住使用,每月租金9700元,租期自108年4月6日起至108年10月6日止;其中305號房出 租予段依玲居住使用,每月租金9600元,租期自106年4月17日起至108年4月16日止,現仍繼 續承租使用;301號、305號房租賃契約雖為查封前訂立,惟查封後租期已屆滿,302號、303 號房為查封後訂立,上開租約皆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