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本件66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2.據民國108年9月12日查封筆錄及109年3月12日之履勘筆錄所載,本件標的係由①委託人金融家 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②林為棟、③林玉凰、④林詩穎、⑤林王華真居住使用,前列 ②③④⑤占有人係自98年6月12日起經由委託人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口頭同意而無 償居住使用,未約定使用期限。因有占有人②③④⑤主張於本院查封(108年7月10日)前基於使 用借貸之關係而居住使用,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抗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94年度 台抗字649號及89年度台抗字第239號裁定意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標的據管理員與林為棟之陳述、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未附停車位。 4.本件有第三人林王華真聲明異議稱:「第三人曾為本件房屋裝修,屋內現有之衛浴、門窗、廚 具、壁飾、水電管路等設施,俱為第三人所有,耗資新臺幣近千萬元,第三人願併付拍賣,但 應將賣得價金轉交予第三人,否則第三人將拆除取走」等語。經本院執行處以前開附合物均為 本院查封與拍賣效力所及,而裁定駁回第三人前開異議,嗣經本院民事庭109年度執事聲字第 28號裁定駁回第三人之異議,然第三人於109年3月13日對本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8號裁定提 起抗告,故請應買人注意上情。 5.因債權人李能統聲請禁止債務人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對受託人高進龍所有本件執行標 的之信託受益權為收取或其他處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8年12月31日新北院賢 108司執壽字第128851號函囑託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扣押信託受益權之限制登記在案, 本院將於本件標的拍定且繳足價金後依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9年4月1日北市松地登字第 1097005525號函之旨,塗銷前開限制登記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