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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復於108年8月23日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增建,經檢視該建物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地面灰塵堆積,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二、又據債權人查報稱,據債權人行內留存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內容,載有一地下一層平面式編號14之停車位等語,有債權人108年5月3日民事陳報狀在卷足參;另據大樓總幹事表示,地下一層編號14之停車位系配置在執行標的建物之下等語。然互核本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與拍賣抵押物裁定附表(即執行名義)內容均無停車位之記載。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該停車位是否確有劃設停車格及編號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編號15880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9月19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83210486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暨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