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96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古0睿稱,現由其向債務人承租隔間作套房出租,租賃期間自108年9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85,000元,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影本。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一樓由古0睿自用作美姿美儀教室;二至四樓套房皆向古0睿承租,據其所提出之租賃契約影本有:202室出租予范0竼,租賃期間自110年1月10日至111年1月9日,每月租金12,000元;203室出租予許0庭,租賃期間自109年10月31日至110年10月30日止,每月租金14,000元;301室出租予趙0笙,租賃期間自110年9月1日至111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12,500元;302室出租予陳0任,租賃期間自110年10月1日至111年8月5日,每月租金12,000元;303室出租予張0杰,租賃期間自110年2月20日至111年2月19日止,每月租金12,500元;402室出租予劉0真,租賃期間自109年11月10日至111年11月9日,每月租金15,000元;401室目前未出租無人使用。
三、本件拍賣標的據履勘時在場人古0睿稱401室曾有漏水,經修補後已經一年多未漏,其他402、301、302、303、201、202、203室現住客皆稱無漏水之情形。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2月4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08141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3月1日會輻字第1110002817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1年3月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32560號函覆,經現地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2月2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1331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五、本件拍賣之807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