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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嗣於107年6月27日測 量時,據債權人表示,5樓(增建物)目前由債務人自住,4樓曾分隔成4個房間出租等語, 惟鄰居表示沒有出租,實際占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明,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編號2697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7年8月17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73181558號函, 本建物增建部分現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