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105、388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23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08年7月2日現場查封時發現5樓頂層天花板部分鋼筋外露,屋內濕氣頗重,債務人之母在場 陳稱建物由債務人之父母、姊姊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管理費每月新臺幣 800元,均按時繳納,地下一樓之停車位每9個月抽籤一次,中籤才須繳納停車管理費,目前 未抽中車位等語。經檢視有增建3882建號建物,同年8月27日現場執行時發現其與主建物內 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同年10月29日查復據社區警衛表示該 址已無人居住。依債權人提出之照片,屋內有部分牆壁水泥、油漆剝落,疑似有壁癌狀況, 天花板水泥剝落,鋼筋裸露。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882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9月18日函覆稱 係:位於屋頂及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及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 列管。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