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至現場假處分查封時,假處分債務人高小姐在場稱本件標的係由 其與女兒居住,無出租,又本件標的與7樓之1(債務人女兒所有)打通,7樓之1大門封閉, 需由7樓之2進入,大門進入後先經由7樓之1的客廳右轉牆面為7樓之2,有廚房、餐廳、1間 臥室、1間衛浴及陽台,未聽說有輻射屋及海砂屋之情形,因係向建商購買空屋,故無非自 然死亡之情形,7樓之2有配屬車位在B2,屋內有裝潢故牆面稍有瑕疵。嗣本院於108年11月6 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仍與7樓之1打通,且係其自住,無漏水、輻射、海 砂、地震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有一停車位在B2。後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與7樓之1由 單一大門進出,大門旁掛有兩門牌,本件標的內部與7樓之1打通之情形與假處分查封時相 同。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本件標的與7樓之1共用大門且打通使用,7樓之1「非」本件拍賣標的,拍定人請自行與7樓 之1所有權人協商出入及隔間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四、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有停車位,且係使用建物共 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