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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08年9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劉小姐即債務人之母在場陳稱本件 建物現由伊居住使用,樓上有增建(即本件1911建號),增建部分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 用,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 價額之情形,無車位。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191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 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 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 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 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四、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年10月23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83214844號函暨所附拍賣 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載,本件1911建號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屬既 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