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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據債權人在場表示,現由共有人王英英出租他人占有使用。復 經本院定期履勘現場結果:第三人袁○富稱,該建物現由其向共有人王英英承租占有使用, 租賃期間自107年10月5日起至108年10月5日止,現查封後租賃期限業已屆滿,依強制執行法 第99條第1 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意見,拍定後點交。另共有人王英英 稱建物之浴室、廚房、後陽台部分,有漏水情形,請投標人注意。 二、3990建號為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北市都建查字第 1083045306號函記載,屬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現場勘查其違建材質老舊,依臺北市違章建築 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留存,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