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於108年8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建物係由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無增建,另本建物與五樓相通,設有內梯,亦可由公共樓梯進出,又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等情形。嗣債務人於109年2月5日具狀陳報本件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左小姐,租期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共計5年,每月租金12,000元,並提出業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為證。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上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依現況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等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買受人逕行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三、本件建物與5樓(即乙標建物)打通相連,設有內梯,拍定後其天花板之復原工作及內梯之拆除工作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