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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20101、20102、20105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 2.108年4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天母開發社區總幹事陳式金在場陳稱:地下停車場係住戶共用,一 年抽籤一次,一個月須繳新臺幣3千元,惟該戶今年未抽到等語。同年10月7日執行時第三人馮鈞 宇在場陳稱:建物係其及其同事基於租賃關係占用使用,出租人為債務人,租期自107年5、6月 起至109年5、6月止,屋內水電可正常使用,無漏水及壁癌,有裝潢,未承租停車位等語。另第 三人江欣耘於同年12月4日陳報其於107年7月10日與債務人簽訂買賣契約書並交付定金新臺幣100萬元,約定建物交由第三人使用;債務人亦於109年5月6日陳報其於106年6月1日將建物出租予江 欣耘,租期自106年6月1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上開租賃關係及債之關係業經本院命令除去, 除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 買人注意。 3.本件標的之謄本載有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事項,拍定後核發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時,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本文規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108 年度台抗字第1009、1418號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48號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 銷該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塗銷 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請應買人 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