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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7年12月27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李文華即標拍賣標的管理員在場陳稱,256建號建 物與該棟建物之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333巷88號4樓打通使用,並改為單一出入口,由前述4 樓房屋出入,配賦有B3 19號平面車位,本件拍賣標的,兩建物雖打通使用,惟本次僅拍賣 256建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333巷88號4樓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民國108年1月14 日經第三人黃崧博陳報,標的由其占有使用中,又民國108年3月5日經第三人林華逸陳報, 其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7年11月16日起訖110年11月15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 30,000元。第三人林華逸就256建號建物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命令終止,除前開命令經撤銷 或廢止確定外,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規定之適 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