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208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二)民國107年6月26日現場查封時發現,2083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中。民國108年10月1日 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高大鈞在場陳稱,建物目前出租中。據租賃契約記載,承租人為寶電儲 能有限公司,租賃地點為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99-19號,使用範圍為一坪,租賃期間自 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000元整。上開租賃關係成立於 查封後,故拍定後仍予點交。 (三)債務人於108年12月6日陳報,2083建號建物是債務人與寶電儲能有限公司在使用,有訂立租 約(如前項所示);車位在一樓門口有3個,車位編號為99-19-1、99-19-2、99-19-3,其中 99-19-3出租予寶電儲能有限公司;在B1門口有3個,車位編號為B99-19-1、B99-19-2、B9919-3,B99-19-2出租予永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租金每月新台幣3,000元,無書面契約,以 上車位均係園區共有部分配屬的,無獨立產權,除上述出租部分外,均是債務人在使用。 (四)關於停車位部分,因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 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 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 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建物三樓部分有未辦登記建物,該未辦登記建物與2083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 口,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5542號強制執行程序拍賣,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工業區,惟拍賣時是否有變更,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