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甲標建物於108年7月4日現場查封時(電子查封係於108年5月22日),第三人李慶源在場陳稱向執行債務人即共有 人張秋娟承租占有使,租賃期間自108年2月20日起至109年2 月19日止等情,該部分之租賃契約於查封後屆期(縱有成立新約,亦屬查封後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第三人於本件進行拍賣程序時,已無合法占有權源,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十 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十則研究意見,拍定後點交。
甲標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且業經新北市政府 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得標人應 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