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部分,據債權人稱現出租予第三人奇茂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倉庫使用,租期自108年9 月19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45,000元(不含稅、費),保證金(押租金)9 萬元。有地下室,據承租人表示地下室因無防水,濕氣很重,但無漏水情況。債權人稱無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本件11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資訊產業專用區(原屬第三種住宅區)。 三、第3783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此部分應負被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本件變賣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