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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8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覆,6188建號建物由承租戶陳○豪居住使 用,依租約記載,出租人為樂貓創意有限公司,租期自107年4月1日起訖110年3月31日止, 租金每月新台幣24,400元。租賃契約係成立於查封登記之後且出租人非債務人,故本件拍賣 標的應予以點交。又109年3月18日債務人陳玉珊陳報租賃契約2份,其中依租約①記載,本 件拍賣標的出租予樂貓創映有限公司,出租人為債務人陳玉珊,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迄116 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0,000元;依租約②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出租予陳健豪,出 租人為債務人陳玉珊,租期自107年4月1日起迄110年3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4,400 元。上述之租賃契約均係成立於查封登記之後,故本件拍賣標的應予以點交。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