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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108年12月12日現場履勘時(電子查封係於108年4月22日),第三人簡○文在場陳稱房屋目前由其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並提出附租賃契約影本附卷為證,承租人係於108年4月22日查封後始占有,且與債務人之租約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甲標拍定後點交。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甲標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