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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假扣押查封時,建物現由第三人任霆租用中,其表示房東沒有來收錢,也找不到房 東,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因建物查封前已有第三人租賃佔用中,拍 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均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 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二、另鑑定報告勘查稱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尚須相關器材及各別項目專業人員做精密分析 化驗始可得知,現勘時無法確認是否凶宅,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債務人陳稱本建物尚有1個位於B4(地下4樓)之平面式停車位(編號126號)等語,惟 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 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 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 條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