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土地)前於民國109年2月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地政人員現場指界並表示:本 件拍賣標的545地號土地為三重重陽路2段36、38號之建築基地。經債權人導往2044建號建 物,債務人林保煌在場陳稱:房屋目前係其與家人自住使用,無出租、無出借情形;另債務 人表示不清楚該建物是否存有影響交易價格特殊情事,但客廳、浴室前曾有漏水情形,現已 修繕完畢,又客廳冷氣支架不穩,有掉落的疑慮;另債務人表示停車位編號1現為自己使 用,無出租出借情形;停車位編號3則由債務人於108年底出借予第三人徐午剛使用無簽立租 約、亦無收取租金等語,此有本院查封筆錄及債務人陳報狀1紙在卷可憑。有關債務人與第 三人就停車位編號3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尚未確定),故停車位編號3 俟除去確定後始點交外,其餘房屋及停車位編號1拍定後均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