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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按門鈴無人應門,關係人吳協助(即主債務人)稱該屋係出租予第三人吳 松嶧、吳松篙提出租賃公證書影本一份,租期自108年12月5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租金每 月壹萬元,並稱該屋無增建,無足以影響交易價值等特殊情事,有附兩個平面式車位,編號 16、17,現在也是承租人使用中,另關係人稱系爭房屋一樓係昌漢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 記址,2樓出租予上開二承租人,但1、2、3樓及車位均由二承租人承租使用,惟實際情形仍 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因查封前已有第三人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另本件土地 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均為第一種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 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本件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據債權人查報含停車位編號16、17,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 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 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 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件之揭示,僅供應買人參 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