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民國108年11月19日假扣押履勘時,無人應門使用情形不明,頂樓有增建。同年12月19日履 勘時,承租人李○蔓在場稱頂樓增建係向債務人承租(租賃契約出租人張○珠為債務人之 母)。另據債權人陳報之租約,標的頂樓增建部分係由李○蔓承租,月租金新臺幣8000元; 債務人陳報租約,標的4樓係由黃○福承租,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本件598建號建物拍定 後不點交;8309建號建物部分,上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 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本件標的頂樓為增建,增建部分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標的增建部分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09年3月3日 新北拆認二字第1093238999號函業經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列入拍照建管列管,拍 定人應承擔拆除之風險。上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