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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蔡明章稱係由蔡志明一人獨自居住使用,係自被繼承人蔡翠華過世前即無償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土地使用分區惟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2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02839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2月21日會輻字第109000180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9年2月2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0445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2月1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4486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7273建號建物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