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0年9月14日進行不動產查封程序時,該屋分隔為五間套房,據在場人表示其係向鄭姓房東承租,於現場透過房客與房東聯繫,鄭姓房東表示,其係於104年向債務人承租,月租2萬,抵償債務人向其借款870萬元,租期至清償完畢為止等語。後鄭姓房東向法院陳報其與債務人金0之租約,租期至111年12月31日,鄭姓房東並提出其與另外三個租客(鄭○梅、馬○真及劉○成)之租約,租期分別至111年12月31日止及112年1月28日止,並稱有債務人之子居住。
二、另法院111年11月18日現場履勘時,本件屋內部隔有五間房間,據在場人鄭姓房東稱,僅有二間有人居住,其他三間無人居住並內有堆放雜物。原第一次拍賣程序為本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因第三人房客租約均已到期且經法院現場履勘目前使用情形,故變更拍賣條件。惟現場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