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二、民國110年4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車位位於B2之23號。另110年8月5日現場調查時,發現增建部分位於頂樓及五摟外推,頂樓增建現作洗衣、曬衣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第10960建號係未辦里保存登記之建物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依110年8月31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違建類型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及露臺,經調閱83年空照圖似有顯影,復經現場勘查,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施工即無隔間超過三個以上使用單元之情事,本處予以拍照存證辦理,俟有新事證後再依規定續處。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