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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332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270–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民國109年12月8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出1270–1地號土地部分為宏國富邑社區內土地,部分為社區圍牆外之土地,目視所及其上為樹木,無地上物占用;社區總幹事稱3329建號建物目前為空屋,約半年無人居住,欠繳管理費新臺幣1萬多元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前民國108年10月9日函覆稱被繼承人李○陽於3329建號建物內燒炭自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