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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034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編號27、29號之停車位為共有部分10390建號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無現實占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110年12月2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周○政即社區主委在場稱建物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編號27、29號停車位均位於地下3樓,機械車位,編號27號停車位停有車輛,車輛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權源不明;編號29號停車位為空位。因前停車位均為共有部分10390建號之應有部分,其是否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