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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30566建號拍定後,如拍定後無人就終止租賃關係聲明異議,則點交。37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院112年2月14日、同年4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母親、阿姨、姨丈在場稱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姨丈黃○銓等一家人居住,債務人與黃○銓有租約等語。該租約租期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9年6月29日止,每月租金為15,000元,惟租賃關係業據本院終止,如拍賣定後無人異議,30566建號建物則點交。另債權人112年4月24日陳報,建物無配賦車位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依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