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拍定後依現狀點交(108年12月16日履勘時,會同警員開鎖入內,發現159號2樓與153號2樓已打 通使用,2552建號(即159號2樓)建物內有放置辦公桌椅,據管理員稱建物及停車位現由債務人 自行使用,無出租他人,停車位位於B3,編號4為平面式車位,編號30、31為機械式車位。債權 人於109年6月29日陳報,其於109年6月22日會同債務人入內察看159號2樓與153號2樓打通之處僅 為一小門。本標拍定後僅依現狀點交,兩建物之區隔須由買受人自行處理。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於109年1月30日函覆,本標執行標的非列管之921及331地震受損建築物,亦非列管之海砂屋建 築物。內湖分局於109年2月5日函覆2552建號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亦未發生非自然死亡 之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